环球数字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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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C&ETM

 

 环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

 
 基于区块链技术创建的资产数字化交易并以数字币HKC计价结算的投融资市场
 

上市交易规则

 

2022-01-31开始实施

 

重点提示

 
       基于数字化资产交易仍属全新的经济模式,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C&E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不时对《数字资产上市交易规则》作出修改,不断完善上市交易规则,以确保环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CNETM的上市制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推荐担保人、投资人及专业机构均应随时关注本所交易规则的更新,随时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
 

第一章、前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正发生深刻变化,商品价值被技术革命赋予了新的意义,市场将会从商品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属性到侧重从"人的目的性"需求来重新标度商品价值;为了应对市场压力与技术变革,企业无法作为独立的个体,置身于数字经济环境之外,必将把最新的信息技术和基于新型(数字)能力共建、共创、共享形成的业务体系和价值模式融入到传统的基于技术壁垒构筑起来的纵向封闭的企业模式中,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产品数字化,运营数字化,员工数字化来提升经济效率和优化创新重构经济结构和价值体系,以企业实体经济中的实物资产为关键生产要素,通过智能经济模式制造出以多种形态的软件矩阵为长期载体的数字产品(资产),从而创造出捕捉利润,产生效益以及持续增长的股东价值的新型商业模式,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核心竞争力‌。因此,数字化转型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基于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面临的在全球化汇率争端激烈,外汇管制严重,股票上市条件苛刻,企业扩展海外业务和融资环境愈发困难的背景下,C&E率先于2022年01月31日荣誉推出全球首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以数字货币“数字币HKC ”计价并通过环球数字金融支付系统CNEFS结算的,以资产数字化后的数字资产上市交易的,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客户管理和信息服务的经纪商制的,以B2B、B2C模式的进行电子交易的,由多方链节点共同校验、共同管理的具备了开放性、独立性、安全性和匿名性特征的一种去中心化,集体维护的、分布式记账管理的国际性投融资市场--环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CNETM为全球用户提供低门槛的投融资服务。

      1)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的概念:

      环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CNETM,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并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设计交易结构和规则搭建一个由发行人出售的数字化资产来筹集资金,由投资人以竞价的形式认购资产流转方资产产权权益,获得预期投资收益,实现双方无风险有效对接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为:本所)旨在降低企业数字化的成本,隔离数字资产交易风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为项目方的资产权益流转交易提供服务,为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方便于企业的管理以及创造新的投资资产等级,令融资方和投资人共同受益。

      环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CNETM,通过聚合资源、沉淀多场景、多业务数据,提供全场景商业服务,形成了研发、生产、供应、引流、转化、成交、留存、复购和裂变的全生命周期闭环,这种模式不仅加速了全产业链、全要素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运行,还推动了分布式商业的发展,实现了资源的再生利用和重复使用,促进了企业内外部的能量循环和价值交互‌,为资本与资产的对接构筑一座互惠互利的经济桥梁。

      2)数字资产的定义:

  CNETM经营(或所称)的根据资产作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特性以及计算机创新技术而界定的数字资产的概念:

  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一种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属性的有形如现实世界里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实体资产或无形如:发明创造、软着、专利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荣誉称号、奖状、特权、商誉、社会影响力、名人效应乃至被公众认可的思想、理念等无形资源的有效资源,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机制对资产的法律认定、价值评估和财务审计后、通过计算机的二进制代码编程技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与资源相对应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依托原始实物资产的价值而具有价值属性的数字化代码模型(产品/模型),并根据特定价值类型下数字化产品的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价值尺度以及生产过程中(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机制认定和数字化技术开发等)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重新计算其价值、制定其交换价格,且基于区块链技术储存,形成真实有效,不可篡改的数据链形态的数字信用凭证,依照制定的交易规则挂牌上市、约定在一定期限赎回并还本付息,最终通过计算机的技术手段映像传递到(与传统经济的线下市场完全不同的)线上数字空间(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供消费/投资者进行交易流转并产生经济效益的非货币性资产(以下简称为:资产)

 数字资产就是传统资产的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模式下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潜力,在推动数字经济创新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资产类别,与传统资产相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隐私性、透明度和安全性等特点;逐渐在投资领域崭露头角,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已经成为全新投资时代的领航者,发展前景广阔。

3智能合约机制:

       智能合约是一种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某种约定进行验证或执行的计算机交易协议,是一套没有第三方介入但参与方可以在彼此计算机执行的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这些承诺被写入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中,并由区块链网络负责执行、交易、记录,使智能合约的结果具有不可逆性。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资产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数字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数字资产上市交易规则》致力于确保资产持有人获得若干保证及平等对待,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资产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资产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五条,本所依据用户所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发行人、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第六条,资产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资产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资产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资产除牌。

 第八条,在本所上市的资产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持有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资产,发行周期为3年。

 第九条,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章  数字资产上市

 

第一节 上市条件(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机制的审核标准)

(一)资产发行的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二)必须提供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产锚定物;

(三)经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机制认定的发行人锚定的资产评估值、基本财务状况和法律适当性结论,以此作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的依据以及履约保证能力;

(四)资产发行人没有破产、失信和违法犯罪记录,并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筹集资金的投向明确;

(五)发行人必须有使用实物形态显示个人详细信息的纸质名片的社交习惯;必须有诸如有信必回,没有歧视弱小、参加会议没有中途离场等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节 交易规则

(一)资产发行的期限为三年;发行人每年一次支付发行时设定的固定利息给数字资产持有者三年期满以发行价加上年利息赎回该资产;

(二)三年期限届满后,经发行人申请,本所审核认定,在发行人没有任何特别事故足以影响该资产价格稳定下可继续交易该资产,无限循环流通; 

(三)上市交易的资产在设定发行价的基础上交易价格上下浮动,没有限制,不设涨跌停板24小时不间断交易;

(四)资产的实际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根据评估值计算;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资产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上市申请及流程

(一)线上填写<资产上市申请表>联系我们本所也会安排专员联系你,就申请事宜与你沟通;

(二)提交资产上市申请书,同时提交一下基本资料:

          个人申请:提交身份证,个人介绍以及显示个人信息清晰全面的纸质名片;

          公司申请:提交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注册资料,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法人及经办人信息清晰全面详细的纸质名片;

(三)资产上市预告书,通过交易所对公众公示,为期3个月至6个月,接受投资者的咨询,为正式上市做准备;

(四)透过本系统准备提交各项资料,接受智能合约机制的审核;

          准备资料:锚定物的资产证明,以此作为资产上市数量价格的依据;

    发行人财务状况资料,确保具有履约能力;

    本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资产上市公告书;接受投资者咨询,查证,为正式挂牌上市做准备;

(六)上市申请人与交易所正式签订合同,本所开始技术开发,择日正式挂牌上市;

第四节 上市审核

(一)发行人首次申请须在本所发布资产上市申请预告书,并开始准备上市资料;

(二)本所收到上市申请后,对资产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上市或者不予上市的决定;本所审核同意的,,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三)资产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资产上市交易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四)资产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资产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五)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节 上市交易结算

       (一)本交易所资产交易以及其他结算全部使用数字货币“HKC"进行计价和结算,鼓励和支持用户在全球范围内使用HKC支付结算;

       (二)任何持有”数字币HKC”的人,随时都可以兑换为其他法定货币,并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国家或地区(须遵守接收法币国家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5.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5.1.4本所根据用户所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完备性核对,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或者事后完备性核对。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予以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5.1.5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及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5.1.6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资产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5.1.7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资产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5.1.8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5.1.9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报告,或者存在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5.2.1资产销售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经本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的年度报告。

5.2.2发行人应当按时披露年报。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资产赎回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三节  临时报告

5.3.1资产销售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赎回能力或者资产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资产市场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5.3.2发行人应当在数字资产赎回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五章 数字资产赎回保障义务与措施

 

7.1.1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按时赎回资产并偿付资产本息,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义务。

7.1.2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资产本息时,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及时向资产持有人履行偿付义务。

7.1.3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资产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付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资产持有人。后续偿付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二)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

(三)由增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

(四)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8.1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发行人的申请或实际情况,决定资产停牌与复牌事项。

发行人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停牌与复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资产停牌与复牌。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发行人认为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与复牌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资产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资产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8.2发行人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发行人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按规定披露后再申请复牌。

8.3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在评级信息披露前,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发行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申请资产停牌及复牌。

8.4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资产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发行人未申请停牌的,本所可以对资产实施停牌。

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后,本所对资产进行复牌。

8.5发行人发生本规则第3.3.1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资产停牌,待相关公告披露后予以复牌。

8.6发行人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资产进行停牌,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

8.7因发行人原因,本所失去关于发行人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其资产进行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8.8停牌期间,资产的派息及到期兑付事宜按照募集说明书等的约定执行。

8.9 资产停牌期间,发行人应当定期披露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暂停上市相关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资产上市交易。

8.10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发生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

(二)资产持有人会议同意终止数字资产在本所上市交易,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认可;

(三)资产销售到期前两个交易日或者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终止上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

8.11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9.1发行人、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9.2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限期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九)要求限期召开债券持有人说明会;

(十)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9.3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9.4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9.5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一)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代偿等义务的;

(二)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三)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对象提交的申请或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本所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他事项,可以予以公布。

9.6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9.7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且符合本所规定的复核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 上市相关费用

 
      上市相关费用全部以数字货币”HKC“计价结算,1HKC=1USD;支持HKC随时兑换为当地法币;

1、数字资产上市预告:为了让投资者更多了解即将上市的数字资产,发行人需要预先公布资产发行信息,听取投资者意见,因此,未上市前需要做上市预告;预告期为3-6个月,费用:1000元。

2、资产上市公告:经本所认定可以上市后,正式对外发布资产上市公告(公告时间约3-6个月)、费用:1000元。

3、资产技术开发:确定上市后,需要技术部进行技术开发,认定的资产通过技术转换成为数字资产(时间约1个月)、费用3000元。

4、资产上市技术维护:资产上市后,需要经常对资产的信息进行技术更新;费用:1000元/年。

5、资产上市管理费:每年的公告,信息更新等各种管理工作;费用:1000元/年。

6、资产交易费:买卖双方负责支付、0.02%/手。

7、推荐人展示费:上市推进人向公众展示的;500元/年。

     上市总费用约共计:7000HKC,人民币约:51800元;港币约:65000元
 
 第九章 成为上市推荐人
 
         为了规范数字化资产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促进数字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数字资产发行与上市交易规则》,本市场将实行推荐人制度。

上市推荐人的条件:

     (1) 个人或者机构都可以申请,经本所认可成为上市推荐人;

     (2) 必须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和广阔的人脉;

  (3) 有过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并信誉良好;

  (4) 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

      (1) 寻找合适的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2) 确保发行人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数字资产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3) 协助发行人申请数字资产上市并办理上市相关的事宜;

  (4) 提交数字资产上市推荐书;

  (5) 对数字资产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保证数字资产上市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6) 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7) 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上市推荐人的返利规则:

       依照返利规则,推荐人可以通过发送邀请链接(如:http://www.cne.cx/?u=0)给好友,当好友接受你的邀请,通过邀请链接在CNE网站上成功注册并进行1000元以上的交易(充值、转账和投资)等服务,邀请方将享受永久返利待遇,系统将按照被邀请方的每一笔交易量的比例在24小时内自动把相应金额转入到邀请方的账号;

      推荐人只要有第一次推荐客户成功交易,这个客户未来的每笔交易都会返利给推荐人,以此类推,邀请的用户越多,交易量越大,返利就会越多,没有数量和金额的限制,无限循环,坐享其成,形成一个人人参与,仍然赢了的共同交易平台。

 
 其他:本规则有C&E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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